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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发布时间: 2021-04-02968 次浏览

        法规政策体系是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规政策支撑。一方面,要在充分梳理研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做好过渡时期的法律衔接;另一方面,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人口、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配套政策,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技术标准体系是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技术支撑。“多规合一”对原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标准体系提出了重构性改革要求,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改变原来以服务开发建设为主的工程思维方式,注重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调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按照本次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将牵头建构统一的国土空间技术标准体系,并加快制定各类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五级三类”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四问: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哪些层次、类型,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负责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要分级分类进行,即包括“五级三类”。五级指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的国家、省、市、县、乡镇,不同层级的规划体现不同空间尺度和管理深度要求。其中,国家和省级规划侧重战略性,对全国和省域国土空间格局作出全局安排,提出对下层级规划约束性要求和引导性内容;市县级规划承上启下,侧重传导性;乡镇级规划侧重实施性,实现各类管控要素精准落地。五级规划自上而下编制,落实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下层级规划要符合上层级规划要求,不得违反上层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内容。

        三类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各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全局性安排,强调综合性。

        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市、县层级编制,强调专业性,是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空间保护利用的安排。其中,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如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等),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以空间利用为主的某一领域的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在市县及以下编制,强调可操作性,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之间体现“总—分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要求编制“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例如,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将市县域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也应该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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